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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9日作者:档案局网站
两部门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的管理,近日,水利部和国家档案局向全国水利和档案部门正式印发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9条,主要是依据国家现行档案法规制度要求和水利普查工作实际,对水利普查档案的定义、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管理标准、管理手段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明确水利普查档案为水利科技档案范畴,明确水利普查档案工作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并具体组织、实施;明确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是水利普查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业务上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明确了水利普查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及其产生单位、部门与人员对应归档文件材料具有收集、整理、归档的责任及归档时限和归档要求;明确建立普查档案检查、验收制度和负责检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单位,普查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或项目,不得进行水利普查工作验收。

  《办法》要求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认真履行档案工作的责任与义务;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同步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和电子数据的管理与归档工作;所有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建立档案的案卷目录、文件级目录和重要文件的全文数据库。